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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违规!两银行共遭罚130万元 一行长被终身禁业

2019-04-22 16:27作者:综合来源:东方财富网

近日,银保监会网站公布了来自重庆银保监局的3份行政处罚决定,涉及两家异地分行以及一名原分行行长。

 
其中,民生银行重庆分行、国家开发银行重庆市分行(以下简称“国开行重庆市分行”)因涉及信贷违规,分别被罚90万元、40万元。大连银行重庆分行原行长王帆则因受贿并违规放贷被取消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终身并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公开信息显示,王帆在担任大连银行重庆分行行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接受请托,同意了一笔1.2亿元的抵押贷款,从中接受感谢费共计1万元和13万美元,被法院判定犯受贿罪,已于两年前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
 
两银行共计遭罚130万元
 
在这三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文号为“渝银保监罚决字〔2019〕5号”的罚单由民生银行重庆分行领罚。由于存在“内控管理不严导致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企业;以贷转存;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对贸易背景审核不尽职”的违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三)项,2019年4月10日,该分行被重庆银保监局施以共计罚款9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此外,就在近日,还有一家在重庆经营的银行吃到了罚单。4月16日,重庆银保监局对国开行重庆市分行作出处罚,原因是该分行“个别项目资本金不落实;未严格执行实贷实付规定导致信贷资金滞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五)项,国开行重庆市分行共计被罚人民币40万元。
 
2010年,原中国银监会发布了《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这两个办法与之前已经施行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统称“贷款新规”)初步构建和完善了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法规框架,成为我国银行业贷款风险监管的长期制度安排。
 
贷款新规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树立“实贷实付”理念,将贷款资金直接支付给合同约定的借款人交易对手,从源头上防范信贷资金被挪用,确保信贷资金真正进入实体经济,实现信贷资金与实体经济的良性互动。
 
而实际上,从银保监会网站披露的行政处罚信息看,此前已有多家银行因未执行“实贷实付”被监管部门处罚。2018年11月7日,原中国银监会丽江监管分局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丽江市分行罚款人民币25万元,原因是该分行贷款支付未严格遵照“实贷实付”原则,致使贷款长期滞留在该行存款账户内;2018年12月12日,天津银保监局筹备组向国家开发银行天津市分行开出罚款人民币30万元的罚单,原因也在于该分行发放贷款未执行实贷实付,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大连银行重庆分行原行长因受贿获刑
 
除了上述两家机构被罚外,重庆银保监局还有一张罚单指向了个人。
 
4月1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三)项,重庆银保监局对王帆作出了“取消其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终身;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的行政处罚决定(渝银保监罚决字〔2019〕6号),原因是王帆存在受贿并违规放贷的违法违规行为。
 
公开信息显示,王帆原本是大连银行重庆分行的行长、党委书记。2010年12月23日,监管同意大连银行重庆分行开业的同时,也核准了王帆拟任该行行长的任职资格。2010年12月28日,大连银行重庆分行开业。
 
然而,分行开业不到6年,这位行长却因涉嫌受贿被侦查部门传唤到案。
 
裁判文书网上的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文号为“(2016)渝0112刑初1530号”)以及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文号为“(2017)渝01刑终568号”)显示,2013年2月至2015年1月,王帆利用其担任大连银行重庆分行行长的职务之便,接受吴某请托,签字同意吴某在大连银行重庆分行申请的人民币1.2亿元的抵押贷款,前后分五次接受感谢费共计1万元和13万美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30日,王帆被任命为大连银行重庆分行行长、党委书记,主持经营管理和党建工作,对该分行的贷款审批有一票否决权。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已构成受贿罪。
 
2017年5月9日,王帆一审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2018年3月16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
 
(文章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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