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7日消息,营口银保监分局公布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盖州支公司的行政处罚信息。
经查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盖州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盖州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内控管理不规范,未建立有效销售过程和销售品质风险控制机制。具体表现为由于中国人寿盖州支公司未建立销售过程和销售品质风险控制机制,导致推荐人通过拆单将自身业务在新入司代理人工号下出单,套取新人津贴及企划奖励。中国人寿盖州支公司在2019年6至11月经营管理过程中通过拆单将4名推荐人的业务放在7名新入司代理人工号下出单,套取新人津贴及企划奖励23780元。涉及保单12件,保费16711.6元。
营口银保监分局决定对中国人寿盖州支公司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以下为行政处罚原文:
营口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营银保监罚决〔2020〕5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盖州支公司
地址:盖州市西关街臧家湾里
主要负责人:曲配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你公司内控管理不规范,未建立有效销售过程和销售品质风险控制机制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明,你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盖州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盖州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内控管理不规范,未建立有效销售过程和销售品质风险控制机制。具体表现为由于中国人寿盖州支公司未建立销售过程和销售品质风险控制机制,导致推荐人通过拆单将自身业务在新入司代理人工号下出单,套取新人津贴及企划奖励。中国人寿盖州支公司在2019年6至11月经营管理过程中通过拆单将4名推荐人的业务放在7名新入司代理人工号下出单,套取新人津贴及企划奖励23780元。涉及保单12件,保费16711.6元。
上述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 事实确认书。
- 有关代理人代理合同。
- 相关财务凭证。
- 有关银行卡交易流水。
- 相关人员询问调查笔录。
- 相关人员询问调查问卷。
- 相关业务、队伍推动方案。
- 中国人寿盖州支公司相关情况说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保监发﹝2010﹞69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保险公司应当规范销售展业行为,采取投保风险提示、客户回访、保单信息查询、佣金手续费控制、电话录音、定期排查及反洗钱监测等方式,建立销售过程和销售品质风险控制机制,有效发现、监控销售中的……虚假业务……等行为,提升业务品质”和第十三条“佣金手续费控制。保险公司应当严格规范佣金、手续费的计算和发放流程,防范……套取……佣金和手续费的行为”的规定、《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管理,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
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辽宁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分局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营口监管分局
2020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