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3日消息,银保监会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7年3月20日至3月30日间,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过线下填写投保单、线下收缴保费、业务管理部手工录单的方式销售“多利宝终身寿险(投资连结型)”,涉及保费20,097.3万元。上述业务未通过利安人寿自营网络平台销售,也未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销售,但公司在业务投保单上“业务销售渠道”记载为“网销”,“代理人姓名”记载为“网络销售”,“代理人代码”记载为“632W10100”(江苏分公司的虚拟销售代码)。2017年4月11日,利安人寿向原保监会上报“2017年3月寿险公司互联网保险统计表”,将上述业务记载为“自营网络平台-保险公司”。时任新渠道部副总经理汤伟负责公司网销业务,互联网统计数据填报由其审批上报,对提供虚假报告报表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银保监会对利安人寿罚款30万元;对汤伟处以警告处分并罚款5万元。
公开资料显示,利安人寿成立于2011年7月,公司注册资本47.2亿元人民币,总部位于南京,公司经营范围涵盖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人身保险业务。
以下为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银保监罚决字〔2020〕52号
当事人: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安人寿)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35号雨润国际广场B1楼8-13层
法定代表人:祝义财
当事人:汤伟
身份证号:32010619740323XXXX
职务:时任利安人寿新渠道部副总经理(网销渠道负责人)
住址:上海市徐汇区长桥八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会对利安人寿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陈述申辩期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利安人寿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2017年3月20日至3月30日,利安人寿通过线下填写投保单、线下收缴保费、业务管理部手工录单的方式销售“多利宝终身寿险(投资连结型)”,涉及保费20,097.3万元。上述业务未通过利安人寿自营网络平台销售,也未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销售,但公司在业务投保单上“业务销售渠道”记载为“网销”,“代理人姓名”记载为“网络销售”,“代理人代码”记载为“632W10100”(江苏分公司的虚拟销售代码)。2017年4月11日,利安人寿向原保监会上报“2017年3月寿险公司互联网保险统计表”,将上述业务记载为“自营网络平台-保险公司”。
时任新渠道部副总经理汤伟负责公司网销业务,互联网统计数据填报由其审批上报,对提供虚假报告报表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互联网保险统计表、分析报告报送截屏、汤伟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条,对利安人寿罚款30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汤伟警告并罚款5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