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4日消息,山东银保监局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因存在编制虚假财务资料;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未按规定进行回访的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警告处分并被罚款31万元。与此同时,时任国华人寿山东分公司总经理助理沈宝红对编制虚假财务资料的行为负有相关责任,受到警告处分并被罚款5万元。
公开资料显示,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11月,是由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股份制专业寿险公司,注册资本为48.46亿元。净资本超过250亿元。
以下为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鲁银保监罚决字〔2020〕17号)
当事人: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以下简称国华人寿山东分公司)
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四路5号万达广场写字楼B座22层
主要负责人:朱希泉
当事人:沈宝红
身份证号:37070219680302XXXX
职务:时任国华人寿山东分公司总经理助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国华人寿山东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国华人寿山东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编制虚假财务资料
2018年2月至2019年5月,国华人寿山东分公司存在编制虚假财务资料的行为,涉及费用68笔、金额138.48万元,相关财务资料的对应事项未实际发生。
时任国华人寿山东分公司总经理助理沈宝红是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二、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
2017年7月,国华人寿山东分公司对银保渠道内外勤人员进行产品培训,使用的课件等材料,仅以满期总收益等演示相关产品收益。2017年12月,国华人寿山东分公司对银保渠道内外勤人员进行产品培训,使用的课件,仅以历史收益率演示万能险产品收益。
三、未按规定进行回访
2018年至2019年5月,国华人寿山东分公司有6笔新型产品保单未在犹豫期内进行回访。
上述事实,有相关财务凭证复印件、相关产品课件材料、有关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一、上述编制虚假财务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国华人寿山东分公司罚款29万元;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沈宝红警告并罚款5万元。
二、上述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国华人寿山东分公司警告并罚款1万元。
三、上述未按规定进行回访的行为,违反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国华人寿山东分公司警告并罚款1万元。
综上,我局决定对国华人寿山东分公司警告并罚款31万元,对沈宝红警告并罚款5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0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