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4日消息,山东银保监局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因存在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行为,被处罚款20万元。与此同时,时任新华人寿山东分公司副总经理张俊国、团险部经理张建军是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受到警告处分并分别被罚款2万元。
以下为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鲁银保监罚决字〔2020〕18号)
当事人: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人寿山东分公司)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9999号黄金时代广场B座新华保险大厦20-23楼
主要负责人:刘崇松
当事人:张俊国
身份证号:37020219660603XXXX
职务:时任新华人寿山东分公司副总经理
当事人:张建军
身份证号:37282319720501XXXX
职务:时任新华人寿山东分公司团险部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新华人寿山东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新华人寿山东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2018年至2019年3月,新华人寿山东分公司承保的4份短期团体意外险和团体健康险保单的实际承保费率大幅高于报备费率;承保的36份团体保险保单和3份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建意险保单的实际承保费率大幅低于报备费率。
时任新华人寿山东分公司副总经理张俊国、团险部经理张建军是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有经报备的相关保险条款和费率、相关投保资料复印件、有关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新华人寿山东分公司罚款20万元;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张俊国警告并罚款2万元,对张建军警告并罚款2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0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