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4日消息,盐城银保监分局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因存在保费部续收服务专员截留客户续期保费的违法行为,被责令改正并罚款12万元。
以下为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盐城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盐银保监罚决字〔2020〕21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
住 所: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解放南路58号城中雅苑24幢1003-1004室、1006-1007室、2001-2003室、2101-2106室
经查,2012年2月至2019年6月,太平人寿盐城中支存在保费部续收服务专员截留客户续期保费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关于“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太平人寿盐城中支营业执照副本和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调查笔录;太平人寿盐城中支失效保单核查统计报表等资料复印件;太平人寿盐城中支专题会议纪要复印件;太平人寿盐城中支对客户失效保单回访《客户服务登记卡》复印件;太平人寿盐城中支相关客户保险清单及保全确认清单复印件等相关证据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关于“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的规定,对太平人寿盐城中支保费部续收服务专员截留客户续期保费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处以十二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盐城监管分局
2020年7月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