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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慎评估风险,理性投资私募

  大众财经网   来源:大众财经网 www.dzcjw.com  发布时间:2019-09-26 14:57:31


 近年来,随着社会财富不断积累,私募基金成为越来越受到关注的投资品种。然而,一些私募投资者因为风险评估不到位,或是对产品不够了解,购买了不匹配的产品,或者被不合规、不合法的私募销售“套路”忽悠,甚至买到了“伪私募”,遭受了不小的损失。中银基金建议,投资者应充分了解产品,审慎评估风险,理性投资私募基金。

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根据投资标的的不同分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资产配置类私募基金。中基协数据显示,截至今年8月底,中基协存续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24368家,环比增加0.15%;存续备案私募基金79218只,环比增长0.61%;管理基金规模13.38万亿元,环比减少0.31%。

私募基金仅能向其合格投资者募集。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即使已经符合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标准,中银基金建议,在出手之前,还是得充分了解私募基金的特点。私募基金姓“私”,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均应当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均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但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私募基金非“债”,不得向投资者承诺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私募基金往往不具有固定收益证券之特点。私募运作要“透明”,制定并签订私募基金合同,充分揭示投资风险;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安排基金托管事项,如不进行托管,应当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坚持专业化管理、建立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信息。

而投资者尤其要关注的一点是,私募投资重“匹配”。私募基金投资确立了合格投资者制度,从资产规模或收入水平、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三个方面规定了适度的合格投资者标准。同时,监管制度要求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并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要求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选择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要求投资者如实填写风险调查问卷,承诺资产或者收入情况;要求投资者确保委托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征,同时还有初始投资额的门槛要求。投资者在投资私募基金之前,一定要对本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科学评估,对产品的风险等级有充分认识。如不能承受或承受风险能力较弱时,最好不要购买。

牢记私募基金的这些特点,投资者就能更好地分辨某些私募基金宣传、销售、运营各阶段的“套路”和陷阱。投资者在认购前可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网上查询私募机构及其备案的私募基金的基本情况、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查询工商登记信息,辨识私募机构的真假。此外,投资量力而行,决策理性谨慎,投资后要持续关注私募基金产品投资、运作情况,也能为自己的资金“保驾护航”。一旦发现管理人失联、跑路,基金财产被侵占、挪用,基金存在重大风险等情况,要及时向基金业协会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地所在地证监局反映;若发现私募基金管理人涉嫌诈骗、非法集资等犯罪线索的,要及时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

  • 来源:东方财经网 作者: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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