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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裁定玖富为信息中介不担责 出借人回款应法催借款人

2025-03-07 12:55作者:综合来源:中华金融网

在网络借贷纠纷的诉讼中,出借人作为主张权利的一方,必须明确网贷债务的法律关系,确保诉讼目标明确,这样才能在诉讼中获得法院的支持,达到预期的法律效果。如果起诉对象选错了,不仅无法获得法院的支持,还会导致时间和经济上的不必要损失。最近,玖富平台的出借人王某提起诉讼,要求玖富普惠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在经过市级和省级法院的审理并均告败诉后,王某对判决结果表示不服,并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审申请。

 

经过审查,最高院认为本案审查重点为,王某与玖富普惠之间是否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玖富普惠是否应向王某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对于王某与玖富普惠之间是否成立民间借贷关系的问题,根据查明的事实,最高院认为,王某和玖富普惠之间并无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意思表示,客观上王某并无实际出借款项给玖富普惠,玖富普惠亦无实际出借款项给用款人。因此,玖富普惠平台是作为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借款信息服务,其与王某之间属于中介合同关系。据上分析,王某主张其与玖富普惠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对于玖富普惠是否应向王某承担还本付息责任的问题,根据前述分析,玖富普惠与王某之间为中介合同关系,而非民间借贷关系,故玖富普惠依法无需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最高院裁定如下:驳回王某的再审申请。

 

 

因此,对于合规运营的平台而言,由于平台并非借款合同的相对人,与出借人双方仅存在信息中介合同关系,因而这种情况下出借人要求平台赔偿往往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出借人在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时,需理清各方的关系和责任,借款人作为收款方,毫无疑问应承担还款责任。基于最高法《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等文件精神,部分网贷平台当下正在推动“属地化催收诉讼”,支持出借人在律师帮助下向逾期借款人发起催收和法律诉讼。这种催收方式将出借人、平台和律师有机结合起来,可以有效杜绝此前的暴力催收和平台回款缓慢的问题,同时给老赖施加最大的压力,迫使其还款。

因而,属地催收对失信人老赖的打击最为精准,出借人最好掌握回款主动权,通过直接介入催收或启动司法程序维护权益是更具效益的策略。采用属地化法催策略的债权人,在债权筛选环节较之依赖平台散标回款者享有明显优先权。此类债权分配机制中,平台普遍适用"时序优先"原则:率先启动自主催收的出借人可定向锁定还款能力较强的优质债权标的;而一直观望等待,到最后被动选择散标回款的出借人拿到的必然是质量相对较差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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