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泰控股近日发布了关于仲裁裁决事项的公告。公告中指出,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程春、程梅于2015年1月29日签订了《成都三泰电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程春、程梅关于烟台伟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下称“《股权转让协议》”),并于2015年8月完成烟台伟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伟岸”或“目标公司”)100%股权收购。根据烟台伟岸2015年度-2017年度业绩完成情况,依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烟台伟岸原控股股东程春需对公司进行补偿。为维护合法权益,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际仲裁委”)提交了以程春为被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
在此次仲裁裁决中,三泰控股为申请人,程春为被申请人。三泰控股方提出的仲裁请求为: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利润承诺补偿款、支付减值测试补偿与利润承诺补偿差额款,同时被申请人需补偿申请人因本仲裁案支出的法律服务费;另外,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
最终的仲裁裁决结果同意了申请人三泰控股的部分请求,判定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上述部分款项,其中审计费用由被申请人及申请人各承担50%,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90%,申请人承担10%。裁决日期为2019年8月15日,上述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的款项合计人民币568,198,862.47元,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的30天内支付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