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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924”行情以来,股市表现活跃,市场情绪高涨,许多投资者担心错过本轮行情,纷纷涌入市场。但作为投资者,应树立风险意识,增强自我保护的能力,时刻牢记“市场有波动,股市有风险”。
投资中会因多种外部因素而遭受损失。通常情况下,由于市场波动导致的损失,投资者需要自行承担。但在特定情形下,比如由于上市公司、发行人或其他相关方的违法违规行为引发的经济损失,投资者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维权和索赔。
哪类投资损失可获赔?法律依据是什么?
①证券虚假陈述
虚假陈述是指上市公司或其相关人员,在信息披露过程中提供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信息,误导投资者作出错误的投资决策。虚假陈述主要分为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与不正当披露四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②证券内幕交易
内幕交易是指公司内部人员或其他知情者,利用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进行证券交易,以获取不当利益或减少损失的行为。例如,上市公司高管可能利用职务便利提前购入股票,待信息公开后再出售获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③操纵市场
操纵市场是指利用资金、持股或信息优势,通过联合或连续买卖等方式,制造虚假供求关系,诱导投资者在不知情下作出交易决定,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
常见的形式包括虚假申报操纵、蛊惑交易、抢帽子交易等三种类型,虚假申报操纵是指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买入、卖出后又撤销;蛊惑交易是指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交易;抢帽子交易是指对证券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同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④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证券公司及从业人员违法从事证券经纪活动,包括欺诈投资者、合同违约、欺诈发行、违规担保、关联交易损害股东利益等行为,导致投资者利益受损的,有权要求赔偿。
投资者维权渠道和手段有哪些?
在实践中,当投资者与另一方发生分歧或者利益冲突时,以下是几种常用的解决方式:
①协商。协商是双方直接进行磋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共识或协议的过程,也是最直接、最经济、最有效率的一种解决方式。
②调解。当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寻求一个中立的第三方帮助达成和解,就是一般意义上的第三方介入调解。法律上,对介入调解的第三方没有特别规定,任何第三方(包括单位或者个人)均可担任调解人。
③投诉。如果投资者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可向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关主管部门进行投诉,请求解决问题。
④仲裁。双方当事人可在纠纷发生前后签订书面协议,自愿将纠纷提交(具有公认地位的)第三方,由其予以裁决。仲裁采取一裁终局制,仲裁裁决对当事人具有法律强制力,如果一方不遵守,另一方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⑤诉讼。当其他解决方式不适用或未能解决问题时,比如调解必须双方就争议内容自行达成一致意见等,双方可以通过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司法上的救济,俗称“打官司”。诉讼是对抗性最强的解决方式,但也是最具法律约束力的。
以案释法: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例一:操纵证券市场责任纠纷案
2014年10月至11月,徐翔结识文峰股份前董事长徐长江,并商定徐翔以九折价格购入文峰股份股权。徐长江将文峰集团所持15%股份转给徐翔,并在协议签署后停牌并公告。双方还约定,徐翔将接手徐长江通过大宗交易减持的股票,减持底价为每股14元,超出部分利润五五分成。2015年春节前,徐翔提议实施高送转分配方案。
2015年4月7日至5月13日,徐长江通过大宗交易减持了约4.54亿股文峰股份股票,徐翔则使用他人证券账户接盘,并在二级市场上全部抛售。通过这一系列操作,徐翔获利4.54亿元,而徐长江违法所得高达34.07亿元。
2017年,徐翔和徐长江因操纵证券市场被判刑,并处以罚金。刑事判决后,文峰股份的投资者根据判决结果对徐翔和文峰股份提起民事索赔。2021年7月,又有4位投资者因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责任纠纷,对徐翔、徐长江和文峰股份提起诉讼。
2024年9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徐翔和徐长江被判赔偿4名投资者损失共计110.26万元,文峰股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例来源:每日经济新闻发布《被判承担连带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上市公司:不服,上诉!》,2024.11.5。)
案例二:中方信富向客户承诺保证收益、虚假宣传纠纷案
2020年7月,卫龙武通过“今日头条”广告了解到中方信富公司,先后支付5800元购买荐股软件和36.8万元成为会员。2020年8月,中方信富公司向卫龙武邮寄《中方信富财务管理中心服务协议》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卫龙武认为内容与讨论不符而拒签。
2020年7月至10月期间,中方信富员工梁长元和王军勇利用“内幕消息”,诱导卫龙武交易,承诺高收益,结果导致卫龙武亏损57.34万元。卫龙武上诉至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认定中方信富公司未依法履行风险提示义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程序,存在向客户承诺保证收益、虚假宣传、代客做出交易决策等违规行为,应赔偿卫龙武损失。同时,卫龙武也存在一定过错,法院酌定中方信富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判决赔偿卫龙武约40万元。(案例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江苏法院金融审判十大案例(2021-2023)》,2023.12.15。)
可见,作为投资者,我们需要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在必要时,我们应该通过合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不仅有助于保护个人利益,也是对资本市场秩序和公平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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